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及答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及答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车险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法?
随着汽车持有量的增多,汽车保险也就成为了各大保险种类中发展不错的一个,现在有许多时候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的支柱产品。为了确保其在激烈的保险市场中的决定性地位,保险公司往往选择盲目扩张,忽视对索赔风险的管理。大量的理赔风险集中在该产品上,因此车险理赔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典型的车险理赔案例:一天早上,张先生开着家里的轿车,一辆高速行驶的卡车横穿马路,为了躲避货车,张先生不慎让自己的身体掉进路边一个满是泥的大坑里,汽车马上熄火了。由于担心发动机出问题,张先生没有继续发动汽车。相反,他立即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联系专业救援人员。保险公司将车拖走后经过检测,得出结论果然不出张先生所料,是汽车发动机的某个部件出现问题。但是,让张先生困惑的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张先生,本次故障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然而,张先生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在水中启动事故车辆,为什么不能获得理赔呢?
本次车险理赔案例要告诉我们的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原因关键是张先生的车辆事故发生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对于洪水和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都会予以赔偿。其中暴雨天气的标准是根据气象部门的规定而制定的,并且需要相关证明。也就是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达不到标准则不属于暴雨范畴也就不能获得理赔。
但张先生所在的城市前几天确实有大范围连续暴雨。根据暴雨标准,索赔也可以得到解决。有什么问题吗?保险公司理赔员进一步解释说,理赔条件是暴雨发生时,也就是暴雨发生当天,张先生出事后第二天暴雨停了,车辆问题不是暴雨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不会理赔。
人身意外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一:刘辉于19***年12月5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险15份,受益人是李某6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998年,9月21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刘华由李芳抚养。
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1999年2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请问:该合同是否依旧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款?赔款的话应该赔给谁?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10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及答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及答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